******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施工/标段补遗文件(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开工前支付中标价(不含暂列金)的 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已经签订且进场并经发包方验收达到预付条件后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扣回,分二次等额抵扣预付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变更为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开工前支付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已经签订且进场并经发包方验收达到预付条件后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本预付款将从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后续工程进度款中分期扣回;
(2)预付款的扣回应自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50%之日起开始执行;
(3)自上述扣回起始点之后,在发包人批准并支付每一期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按该期经审核确认的进度款金额的100%优先扣回等额的预付款。
(4)上述扣回应持续进行,直至预付款总额被全部扣清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前。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与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 。预付款保函有限期:至预付款全额扣回前一直有效。如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短于前述期限,则承包人应于保函到期10日前重新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预付款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请求。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2.2.2 未提交上述合格的预付款保函前,承包人不得申请合同预付款的支付。
12.2.2.3 预付款保函的退还:在预付款全额扣回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收益。”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据实支付,按发包人批准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80%。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三个月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发包人收到该笔质保金后,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100%,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以内退还质保金(无息)。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出具与付款金额相符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变更为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①工程款(进度款)据实支付,按发包人批准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产值扣除暂列金的80%。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三个月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发包人收到该笔质保金后,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100%,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以内退还质保金(无息)。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出具与付款金额相符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
16.2 承包人违约
增加“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发包人通知按时入场施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迟入场的,每延迟一天,按照合同金额的0.5%/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7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补足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列入禁用名单。”
4、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内容均作相应调整,其余内容不变。请各位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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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31日